|
|||||||||||||||||||
|
|||||||||||||||||||
為維護官兵健康,確保國軍戰力,及提升官兵就醫之便利性,依軍種特性、駐地人數,各基層單位配編不同層級醫務所,除提供所屬單位人員初期診治及保健工作外,並適時進行中暑、溺水、食物中毒等防治,與實施疫苗接種、飲水衛生、尿液篩檢安毒、家庭計畫及自救互救訓練,另配合政府實施愛滋病、煙害及各類傳染病孳生源之清除及宣教,在落實基層單位之醫防保健方面成效卓著。 基層單位醫務人員,除由國防醫學院畢業軍醫分發基層部隊外,另選派在各教學醫院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之優秀軍醫官支援金門、馬祖、東引及各外島地區,以提供該等地區完善之醫療保健工作。
依據國軍各作戰區兵力佈署,於本島北、中、南、東及離(外)島地區,結合作戰區設置醫療責任區,設立國軍地區醫院及醫療中心共計二十家,負責官兵門、急診及住院醫療服務。另並配合國家醫療政策支援駐地附近之一般民眾之門、急診及住院醫療服務。
國軍醫療體系,本就近醫療、直接後送之原則,由地區醫療中心為主體,結合地區國軍醫院及基層醫療單位,定期集會研議,執行平、戰時傷患疏轉、床位調節與管制作業,充份維持各級醫療單位之水準,並有確切之後送政策,達到整體醫療之功能。此外,外(離)島地區緊急傷患,在當地缺乏某項特殊醫療服務時,除可使用與本島醫學中心連線之遠距會診系統診治外,尚可即時申請緊急空中或海上後送本島專業醫院醫治,維護官兵應有之醫療權利。
九十年二月軍人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為保障官兵就醫權益,國軍官兵及軍校生至國軍醫療院所就醫,仍維持免費(免自付)醫療。另官兵因公受傷至民間醫療院所就醫,仍可適用本部國軍官兵及軍校生因公受傷醫療費用補助規定。
訂頒〔國軍人員體格檢查作業規定〕,對國軍現役校、尉級軍官及編制內聘雇人員,以年齡為實施體檢依據,凡年滿三十五歲以上每年由軍醫院實施完整性體檢乙次,三十四歲至三十歲每二年
以往軍方所用藥品為單方製劑,其藥理作用雖與一般民眾使用之複方製劑相同,然在藥品包裝、顏色及用藥數量有所不同,造成一般官兵對軍方用藥之懷疑及不信任感,本部為除卻官兵之情緒
全民健保實施後,軍眷雖已納入健保體系,惟本部仍一本愛護與照顧之初衷,對軍眷在軍醫院就醫訂定多項優待辦法及換卡服務,仍將渠等視為官兵之一部份,繼續服務與照顧。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