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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6年01月09日常帘字第0860000166號令頒
中華民國95年04月06日莊敬字第0950002172號令修頒
中華民國97年07月25日國醫保健字第0970005037號令修頒
中華民國99年04月21日國醫保健字第0990002893號令修頒

壹、目的

為提升國軍部隊衛勤作業品質與醫院醫療服務水準,建構軍陣醫學學術研究發展能量,通盤檢討並有效整合各國軍單位醫學研究發展議題與資源,積極運用各類研發成果,以達成促進官兵身心健康與強化國軍作戰效能之終極目標,特訂定本規定以供遵行。

貳、作業規定

一、管考編組作業

(一)軍醫局得成立「國軍醫學研究發展審查會」,負責國軍醫學研究發展之政策制定、課題審議、工作推動、成果考評,以及年度國軍醫學研究發展計畫之督導、管制與考核等業務,編組表詳如附件1;並得經審查會之決議,遴派(聘)軍方或民間相關醫學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顧問或諮詢委員,提供專業建議與指導。

(二)國防醫學院及各國軍醫院(各軍司令部得依單位需求成立)應參照本規定成立年度「醫學研究發展審查會」(遴派專才7至14人擔任委員,編組表格式如附件2),負責所屬國軍醫學研究發展之業務推動、指導與考核,對研究發展項目之計畫、方法及成果獎勵等進行審議,並鼓勵發表於國外(內)醫學刊物、申請專利及技術移轉。

二、研究計畫範疇與課題

(一)依據國防施政指導暨現代化軍陣醫學之實需,必要時得由本部指定相關專題研究發展項目;國防醫學院與各國軍醫院應就國軍部隊衛勤特性、作戰醫療支援型態、戰場戰傷救護與航空暨潛水醫學等重點軍陣醫學領域,訂定年度研究發展項目。各單位並得配合政府機關之協請,進行特別項目之研究發展,並於奉核後實施。

(二)國防醫學研究發展計畫範疇應以軍陣醫學之相關課題為主,期以研究成果解決部隊衛勤實務問題,並達成促進官兵健康、強化戰傷救護能量、精進戰鬥醫療支援效能與提升國軍戰力之目標。

(三)醫療事業基金醫學研究發展計畫應配合醫院臨床醫療與基礎醫學發展之主軸與研發重點,以使研發成果得以運用於醫療業務之推展與作業品質之提升。

(四)依前述研究範疇,配合國軍衛勤醫療作業之實務需求與未來發展,研究計畫課題之分類與優先順序概略區分9大類:

 
1.野戰衛勤。
2.戰傷醫學。
3.航太醫學。
4.潛水醫學。
5.選兵醫學。
6.預防醫學。
7.核生化防護。
8.臨床醫學。
9.基礎醫學。

(五)彙整軍醫局衛勤整備處主導召集之「部隊衛勤軍陣醫學研發推動小組」的會議結論及各軍司令部建議之研發課題,由軍醫局召開會議討論審議特定研發主題。

三、研究計畫申請、審查與執行

(一)國防醫學研究發展計畫依照年度施政計畫編列之方式,由計畫主持人填具「國防醫學研究發展計畫申請書」(附件3、附件4),再由業務承辦單位就計畫申請格式予以審查後,移請單位所屬「醫學研究發展審查會」進行初審作業並將審查意見彙整於初審建議表(附件5)後,報部複審。

複審程序分成3階段審查:

1、第1階段:由軍醫局副局長邀集各處(室)處長、副處長與主任針對研究發展計畫主題、目標是否符合現階段國軍軍陣醫學作業與發展之需求,以及預算編列是否合宜進行審查。

2、第2階段:遴聘具博士學位、助理教授資格(含)以上、曾擔任國科會研究計畫者或擔任研究發展計畫主持人3年以上且有文章發表者,由國防醫學院推薦5-7員及各國軍醫院推薦2-5員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針對研究發展計畫內容審查,經專家審查通過後,提報第3階段審查。

3、第3階段:召開國軍醫學研究發展審查會,針對研究發展計畫案之議題及預算編列是否合宜進行最終審查,審查通過後核定實施。

(二)醫療事業基金醫學研究發展計畫,應由計畫主持人依附件4之格式,填具「醫療事業基金醫學研究發展計畫書」,由各醫院臨床部(科)先行彙整並確認計畫申請資料與格式均無誤後,送交醫院審查會總幹事進行預審(必要時可編成小組進行預審作業),審後提交醫院「醫學研究發展審查會」進行初審,並將審查意見彙整於初審建議表(附件5)後,報部審定,並由審查會負責管制執行。

(三)國防醫學院之系所、各國軍醫院之部(科)與各軍司令部所屬軍醫單位應於每年5月31日前,依本項第(一)、(二)款規定之格式,繳交研究發展計畫書至單位所屬「醫學研究發展審查會」辦理申請作業;各單位須於每年7月31日前完成作業(次年度醫療事業基金醫學研究發展與後年度國防醫學研究發展計畫),將審查合格之研究發展計畫書及審查表報部。

(四)國軍各軍醫單位「醫學研究發展審查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對年度內奉核執行之研究發展項目進行審查與追蹤管制,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各單位奉核定之醫學研究發展計畫(區分國防與醫療事業基金計畫)應依「國防部軍醫局年度施政計畫重要軍事投資列管案管考訪查實施計畫」於執行年度1月5日前完成「預定執行管制表」,且於每月5日前完成「每月執行進度表」,並報部備查;另於每年期中(6月30日以前),依「醫學研究發展成果期中進度報告表」(附件6)之格式完成期中報告並備文報部備查,研究發展計畫期程於6個月內完成者,得免提期中進度報告。

(六)各年度研究發展計畫執行完成後,應依照附件7「國軍醫院醫學研究發展計畫成果報告撰寫規格」之格式,將研究發展成果論文報告於次年1月31日前報部備查。

(七)國軍各軍醫單位之研究發展計畫如需至其他國軍部隊或單位執行,應先正式行文函請相關單位提供審查意見後方可報部審定。

四、成果考評與獎懲

(一)年度核定之國防醫學研究發展計畫案須於次年度之國軍軍醫學術大會發表研發成果,成果報告方式應依據國軍軍醫學術大會相關規定辦理,若經評選為優良成果以上者,軍醫局得辦理專案獎勵。

(二)國軍各軍醫單位須將年度內應完成之醫學研究發展計畫成果彙整後,於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所屬單位之「醫學研究發展審查會」進行評審,並依照附件8「國軍醫院醫學研究發展計畫成果報告評分表」之格式完成考評作業(包含初、複審),評分結果彙整於成果報告評分統計表(附件9),於次年1月31日前併同評分表與研究發展成果報部備查。

(三)醫學研究發展成果如經本部「國軍醫學研究發展審查會」審核為特優者,得一併於年度國軍優良軍醫人員表揚大會中接受表揚。

(四)研究發展成果如經具公信機構(政府相關機構或相關領域學(公)會)證實對臨床醫療具特殊貢獻、獲准專利或列為重大發明者,得由原單位以專案報部檢討議獎。

(五)醫學研究發展計畫之成果論文報告若經審查評定低於「可」(含)之等級、進度嚴重落後及超過研發計畫完成期限3個月以上而未提交期末報告者,由各單位依權責議處後報部管制,並暫停該計畫主持人申請研究發展計畫資格1年。

(六)醫學研究發展成果發表於醫學期刊或雜誌,應以該研究發展計畫主持人為第1作者或責任作者,並須於發表內文註明所屬軍醫單位與補助經費來源。

(七)國軍各軍醫單位應管制追蹤研究發展成果發表狀況,並列為爾後考評及人事運用之重要參考。

(八)各單位應依部頒「國軍醫學研究成果論文發表績優獎勵規定」妥善訂定所屬之醫學研究發展成果論文發表獎勵規定,報部核定後,據以實施。

五、其他

(一)醫學研究發展計畫如欲提報為延續型(2—5年)計畫者,須於第一申請年度予以註明預劃執行之年度期程,未註明延續型計畫者,不得於次年度自行標註屬延續型計畫,且不得以同一研發計畫名稱申請經費補助。各單位「醫學研究發展審查會」應針對延續型計畫審慎詳實評估其研究課題之重要性、必要性與執行期程之適切性,並將審查意見詳盡登載於初審建議表(附件5);另對於奉核執行中之醫學研究發展計畫,經各單位「醫學研究發展審查會」全般研討評估後(評估會議記錄備查)認為確有必要繼續深入研究發展之議題,得列入後續計畫研究,並於奉核後按進度管制執行。

(二)如研究計畫需聘請學有專精之專家、學者參與研究時,得聘請相關人士擔任諮詢、顧問或指導,依「國軍預算科目表」(國防預算)或「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醫療事業基金預算)支給費用。

(三)國防醫學研究發展屬軍事投資建案,依規定不得編列人事費。

(四)國軍醫院運用醫療事業基金進行之研究發展計畫,得依本規定編列人事、設備及投資(不含資訊設備)等費用;研究計畫所需之人事費不得超出該計畫預算之50%、維護費不得超出該計畫預算之5%、旅運費不得超出該計畫預算之10%、設備及投資費不得超出該計畫預算之40%。

(五)國防醫學院預防醫學研究所之生物防護研究發展計畫不列入本規定實施,另依「國軍軍事投資計畫建案作業規定」辦理建案作業。

(六)國軍各基層醫療(勤)單位如有需求,得將國防醫學研究發展計畫比照本規定透過各軍種司令部相關部門完成審查後,再行報部辦理。

(七)研究發展計畫執行期間如有計畫主持人調(離)職、退伍等情事,各單位應於事前辦理計畫主持人轉移或變更;經費用途變更應於計畫執行期限截止前3個月以上完成變更程序並報部備查,超過執行期限者,不得申請變更。

(八)各研究發展計畫如需其他國軍部隊或單位配合執行,應於執行年度逕自函文(檢附計畫執行摘要、相關實驗之同意文件、計畫執行人員名冊、安全查核記錄與專案資訊保密切結書)協調相關單位配合辦理。

(九)研究發展計畫經費應覈實編列,不得使用於原計畫以外之事項或名目,並應依會計程序規定辦理核銷;另各軍醫單位之「醫學研究發展審查會」須落實各項稽核與管考作為。

(十)年度國防醫學研究發展計畫若經「國軍醫學研究發展審查會」複審通過且核頒後,各單位應統整所屬之計畫以彙編「國防醫學研究發展工作計畫說明書」、「分支計畫經費科子目統計表」與「分支計畫概況」,並報部綜辦。

(十一) 各單位應確實核對所屬各申請案件與近5年獲國防預算、醫療事業基金或其他單位補助之計畫,以防杜一稿多投或一稿多年重複申請補助之情事發生;如經查獲上述情事,將依違失情節之嚴重度,予以暫停該計畫主持人1年以上之申請資格或其他懲罰之處分,請各單位管制辦理。

(十二)為鼓勵計畫成果之發表,各單位應將計畫主持人3年內之論文發表成果登載於初審建議表,並列入審查考量;另3年內從未將獲得國防預算或醫療事業基金補助之計畫研發成果予以發表於國內外醫學期刊或雜誌者,將暫停其1年以上之申請資格,請各單位管制辦理。

(十三)各單位應依國軍醫學研究發展業務管制期程表(附件10)確實執行,俾利國軍醫學研究發展作業之遂行。

(十四)各類違失案件,除依人事行政規範處置外,其暫停申請經費補助資格之懲處經由「國軍醫學研究發展審查會」討論辦理之。

參、本部於每年度實施「國軍醫院研究發展管制考核輔導」時,對各國軍醫院之執行成效作統一檢討評比。

肆、本規定自頒布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另令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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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量: 1661 更新時間: 111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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