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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衛生福利部部立及指定醫院醫療優惠實施方案

壹、背景及目的

  • 一、 行政院108年3月12日研商警消海巡空勤人員醫療照護會議,討論「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時,決議略以:現役軍職人員除至軍醫院或榮民醫院享有相關醫療補助外,亦擴大至所有縣市之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部立醫院或指定醫院,享有政府部分負擔補助之措施。
  • 二、 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遵循政策指導,為保障國軍官兵及本部(含所屬)編制內不具軍人身分而實際執行安全勤務現職人員受到完整醫療照護,以維持健康身心狀態踐行各項勤務,並基於上開醫療優惠措施適用範圍除國軍醫院外,尚包括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醫院、衛福部部立醫院及指定醫院(臺大醫院雲林分院、連江縣立醫院),爰訂定本方案。

貳、計畫期程

自108年5月1日起實施。

參、實施方法

  • 一、適用對象:
    • (一)國軍官兵。
    • (二)國防部(含所屬)編制內不具軍人身分而實際執行安全勤務現職人員,其身分認定由國防部審認。
  • 二、優惠項目:
    • (一)掛號費全額減免:於輔導會所屬醫院所就醫時,免收門(急)診掛號費。
    • (二)健保部分負擔費用全額減免:於輔導會所屬、衛福部部立醫院及指定醫院(臺大醫院雲林分院、連江縣立醫院)就醫,健保部分負擔費用全額免收。
  • 三、就醫須備證件:
    • (一)國軍官兵出示軍人身分證及健保卡。
    • (二)編制內不具軍人身分而實際執行安全勤務現職人員出示國軍聘雇人員服務證(標示「醫療優惠」字樣)及健保卡。

肆、分工方式

  • 一、由本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彙整編制內不具軍人身分而實際執行安全勤務現職人員名冊。
  • 二、編制內不具軍人身分而實際執行安全勤務現職人員之國軍聘雇人員服務證(標示「醫療優惠」字樣),由本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製作及管制,並將證件樣張提供軍醫局、輔導會及衛福部等轉知所屬醫院周知。
  • 三、各單位申請國軍聘雇人員服務證,如屬編制內不具軍人身分而實際執行安全勤務現職人員,應予以註記標示「醫療優惠」字樣。
  • 四、軍醫局與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簽訂代辦合約,敘明經費撥付方式、給付代辦相關費用。
  • 五、健保署定期彙整相關醫療機構本方案適用對象相關部分負擔費用金額,並通知軍醫局(主計單位)撥付款項。

伍、經費編列

  • 一、輔導會所屬醫院免收門(急)診掛號費,由輔導會自行負擔。
  • 二、健保部分負擔費用金額免收之所需經費,108年(5月至12月)由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自109年起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含委辦代辦、行政事務等相關費用)。

陸、其他

定期會商各項配套措施,並滾動檢討及周延相關規範。


瀏覽量: 79661 更新時間: 11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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