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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衛生福利部部立及指定醫院醫療費用補助作業須知

壹、依據

行政院108年4月2日院臺防字第1080009687號函核定「國軍人員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衛生福利部部立及指定醫院醫療優惠實施方案」。

貳、實施日期

自108年5月1日起實施。

參、補助適用對象

  • 一、國軍官兵。
  • 二、國防部(含所屬單位)編制內聘雇飛行教官。

肆、補助醫療機構及醫療照護項目

  •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醫院:門(急)診掛號費及健保部分負擔全額減免。
  • 二、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部立醫院及指定醫院(臺大醫院雲林分院、連江縣立醫院):健保部分負擔全額減免;但門(急)診掛號費仍必須自付
  • 三、補助適用對象就醫急診或住院期間身分改變,採入院日或出院日之身分擇優予以補助。
  • 四、補助適用對象就醫急診或住院期間,如係跨本方案108年5月1日施行前後,以出院結帳時之身分予以補助,惟醫院已切帳申報者,108年4月30日前之健保部分負擔由病人自付,108年5月1日(含)後之健保部分負擔予以補助。

伍、補助對象之身分認定

  • 一、國軍現役官兵出示軍人身分證正本(證件樣張臨時身分證明)、健保IC卡 軍人身分證正本樣式 臨時身分證明
  • 二、國防部(含所屬單位)編制內聘雇飛行教官出示國軍聘雇人員服務證正本(標示「醫療優惠」字樣)、健保IC卡 國軍聘雇人員服務證正本(標示「醫療優惠」字樣)樣式
  • 三、補助對象至第肆條所定之醫院就醫時,未攜帶軍人身分證或軍聘雇人員服務證正本(標示「醫療優惠」字樣),請出示健保IC卡以「一般民眾健保身分」先行繳費,並於就醫後90日內,攜帶軍人身分證或國軍聘雇人員服務證正本(標示「醫療優惠」字樣)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至任一家國軍醫療院所門診批掛櫃台核退健保部分負擔(補助對象常見問題 就醫查驗流程)。
  • 四、補助對象就醫時未攜帶健保IC卡,請以「自費身分」繳費,並依健保署規定,於就診醫院公告之退費時限內,攜帶健保IC卡、軍人身分證或國軍聘雇人員服務證正本(標示「醫療優惠」字樣) 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回原就診醫院核退醫療費用。
  • 五、若有爭議請洽詢國防部軍醫局醫務計畫處,聯絡電話:02-85099261(平日)、02-23116117#636231(夜間及假日)。

陸、醫療機構向中央健康保險署申報各單位補助對象之門(急)診及住診醫療費用,健保部分負擔代碼請依下列代碼填寫:913(代辦國防部補助健保部分負擔)。

柒、前條部分負擔代碼,如同一申報案件同時符合二項以上免部分負擔條件者,請依健保署「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及填表說明」註十及「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住院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及填表說明」註四之「免部分負擔代碼及規定」之原則填報:

  •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之職業災害(含職業傷害及職業病)優先填寫,即部分負擔代碼006(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門診)優先填寫。
  • 二、非屬前述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免自行負擔者,優先擇一適用代碼填寫,包括重大傷病(001)、分娩(002)、預防保健服務(009)及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007)之部分。
  • 三、如非前二款情形者,屬受委任或行政協助其他單位辦理醫療項目之部分負擔補助者,再由上而下優先擇一適用填寫。

捌、其他

定期會商各項配套措施,並滾動檢討及周延相關規範。


瀏覽量: 787 更新時間: 111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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