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首頁 > 業務介紹 > 軍醫規定 > 國軍醫官國內臨床實務訓練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75年7月28日(75)康廣字第1073號令頒布
中華民國81年9月26日(81)璞珍字第1992號令修頒
中華民國84年9月25日(84)常帝字第3709號令修頒
中華民國85年8月28日(85)常帝字第6773號令修頒
中華民國88年4月19日(88)常帝字第2694號令修頒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國醫保健字第0970005001號令修頒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國醫保健字第0980002935號令修頒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國醫保健字第0990003956號令修頒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國醫保健字第0990007159號令修頒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國醫衛勤字第1020001072號令修頒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國醫衛勤字第1090281924號令修頒



一、目的

律定國軍醫官赴國內衛生福利部認定合格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臨床實務訓練,以獲取專科醫師資格,提昇國軍醫院醫療水準,特頒本作業要點。

二、訓練類別及年限

(一)專科醫師訓練:
1、專科住院醫師訓練:
國防醫學院醫、牙學系畢業,取得醫師證書並完成一般醫學訓練,且完成基層部隊勤務之軍醫官,得申請並經遴選至臨床醫療訓練機構接受專科住院醫師訓練,以取得各醫學專科醫師資格。
2、次專科醫師訓練:
各國軍醫院依該院發展特性,在不妨礙單位正常業務運作之前提下,培育尚未取得次專科醫師資格者,得申請並經遴選至臨床醫療訓練機構,接受次專科醫師訓練,以取得各次專科醫師資格。 
(二)其他短期專業訓練:
各級醫療單位依實際作業需要,得擇優送訓所屬軍醫官至臨床醫療訓練機構接受特殊檢查、治療技術或其他臨床醫學等專業訓練,訓練時間以1個月至1年以內為原則,得視該項專業訓練時間而定。

三、辦理原則

(一)各醫院應依據單位未來5年發展之需求,審慎擬訂醫療人力培育計畫,擇優派訓。
(二)凡國軍醫療體系包括三軍總醫院及衛生福利部認定合格之國軍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可施訓之科別,則由國軍醫院自訓;凡國軍醫院無法訓練之科別,則依各國軍醫院醫療人才培育之實際需要檢討選送衛生福利部認定合格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訓練。
(三)若國軍醫療體系具有特定專科醫師訓練員額時,則以送訓國軍醫院為原則。若申請某一專科訓練之人數超過國軍醫院奉核定之專科醫師訓額時,則由軍醫局審查會依據各申請送訓之醫院的醫療人力培育計畫與實際需求而決定送訓之優先順序;必要時,得採抽籤方式決定優先送訓之單位與人員。
(四)送訓人員均需填具臨床實務訓練志願續服現役志願書,俾依規定續服現役。

四、遴員標準

(一)國防醫學院醫、牙學系畢業,取得醫師證書並完成一般醫學訓練,且完成基層部隊勤務之軍醫官,各醫院基於醫療人力培育之實需,應遴員接受專科醫師訓練。
(二)申請接受次專科醫師訓練或其它短期專業訓練者,須於國軍醫院完成住院總醫師訓練或已具特定科別之專科醫師甄試資格。
(三)志願役預備軍醫官於服役滿4年並已奉核准志願留營者,亦得遴選送訓。
(四)各醫院應嚴審送訓人員體格,送訓人員需經國軍醫院檢查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要點」規定編號2(含)以上體位者。如於進修期間發現體位變更,造成不堪繼續服現役或達「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者,應終止進修。
(五)考績:最近3年考績須至少評列一年甲等(含)以上績等者。
(六)品德安全查核:受訓申請人須為「國軍人事資料查核運用作業規定」審查合格者。
(七)各級醫療單位申請緊急救護技術員(包括EMT-1、EMT-2、EMT-P)之短期臨床實務訓練者,將以專案呈報方式辦理。

五、訓練機構

(一)國軍醫療體系
1、各醫院可自行訓練之專科醫師科別,由單位主官核定後,於該院訓練。
2、各醫院無法自訓者,得送三軍總醫院或其他合格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代訓。
(二)非國軍醫療體系
1、部定專科醫師訓練:
以臺北、臺中及高雄榮民總醫院為主要接訓單位;若渠等醫院已無相關部定專科訓額時,得考量送訓衛生福利部認定合格且有容額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
2、次專科醫師訓練:
(1)以臺北、臺中及高雄榮民總醫院為主要接訓單位;若渠等醫院已無相關次專科訓額時,得考量送訓其他公私立醫學中心。
(2)訓練機構非醫學中心,惟其專業特性助益國軍醫院推動重點項目發展,得以專案呈報本部審核辦理。

六、作業程序

(一)審查作業
1、申請單位應依本作業要點先行辦理初審,薦報符合資格之人選。
2、軍醫局得成立「國內臨床實務訓練審查會」(編組表如附件1),負責臨床實務訓練之作業要點制定、受訓人員資格審查、協調送訓醫院規劃等業務;軍醫局每年分2梯次召開審查會議,其中第1梯次於當年3月底前,而第2梯次於當年8月底前分別召開,俟完成審查作業,簽報權責長官核布。
(二)申請時間
1、第1梯次申請時間為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止(申請當年下半年度之進修名額)。
2、第2梯次申請時間為每年7月1日至7月15日止(申請隔年上半年度之進修名額)。
3、申請短期專業訓練者,須於預定受訓起始日前40天呈報本部核定。
(三)各單位須依上述規定期間提出申請,並檢具下列資料呈報本部。
1、申請送訓科別之醫師人力現況、未來發展及人事經管運用之企劃書。
2、各專科醫學會或衛生福利部審定合格專科醫師訓練科別員額調查表(附件2、3、4)。
3、送訓人員名冊(附件5)。
4、進修申請表(附件6)。
5、醫師証書影本。
6、志願續服現役志願書(附件7)。
7、送訓人員兵籍表影本。
8、須延緩完成補服隊勤勤務者,應填具「延緩補服隊勤人員志願續服現役志願書」(附件8)。
(四)各醫院應依規定期間辦理送訓申請,逾期者不予受理,並將被提報檢討單位之行政責任。
(五)臨床實務訓練期滿後如須延長或間斷申請同一科別之專業訓練者,須呈報本部核定。

七、訓練應續服現役之規範

(一)原則
1、申請至三軍總醫院或國軍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受訓者,無論是否完成訓練,除應服最少服役年限外,均須志願續服現役,續服時間為實際受訓時間的2分之1倍,另請依醫院等級(如下表),完成續服現役時間核算。

2、申請至非國軍醫療體系受訓者,無論是否完成訓練,除應服最少服役年限外,均須志願續服現役,續服時間為實際受訓時間的1倍。衛生福利部或各醫學會所辦之各類訓練班次比照辦理。
3、受訓人員於國軍醫療體系接受專科醫師訓練(主訓醫院)期間,因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規範、聯合訓練計畫所需及專科訓練醫院評鑑委員意見等因素,須赴外院完成課程訓練,無須延長續服現役時間,惟應依醫院需求經權責主官批核後,副知軍醫局備查,並填具「專科醫師訓練赴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歷程表」(如附件9)及存留於個人兵籍資料袋。
4、依衛生福利部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明訂接受專科醫師訓練前,應先完成畢業後一般醫學(PGY)訓練,因其訓練為醫、牙醫官培育專科之重要媒介,故PGY訓練期間若須至其他非國軍醫院接受臨床訓練時,無須延長續服現役時間。
5、綜上,須續服現役期間不得申請辦理退伍,倘受訓人員如有因其他事故欲辦理退伍需求,爰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等法規辦理。
(二)志願續服現役之起算日期及規定如下:
 1、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者,自屆滿最少服役年限之翌日起算。
 2、已服滿最少服役年限者,自歸建生效日起算。 
 3、曾至國內外院校進修碩、博士學位而延長續服現役時間者,於延長續服現役時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4、志願續服現役之尾數,未逾1月者,以1個月計。
5、訓練結束後,返回原單位服務之時間,不得少於續服現役時間,如欲調動必須取得雙方單位同意並報部核准。
6、志願續服現役時間及先後參加多次臨床訓練累積計算續服現役時間,均以受訓人員本階之最大年限為上限。
7、志願續服現役之延長時間計算方式及起算日期之範例,詳如附件10。
(三)三軍總醫院及國軍高雄總醫院應統籌整合分院臨床實務訓練,受訓人員由總院至分院或分院至總院接受臨床訓練,總院須辦理訓練延長續服現役之役期審查,並於核定訓練文令時,檢附兵表影本副知軍醫局備查。
(四)受訓人員須填妥臨床實務訓練志願續服現役志願書3份,其中2份繳交人事單位存留 (1份隨原案歸檔,1份於登錄個人兵籍資料表後並存留於個人兵籍資料袋),1份交由本部備查,另本部核定訓練命令公文影本1份存留於個人兵籍資料袋。
(五)各國軍醫院於規劃選派人員進修時,應考量完成補服隊勤勤務之必要性,以避免無法如期於最少服役年限內完成之情況;若因訓期不可中斷而須延後完成補服隊勤之勤務時,應填妥「延緩補服隊勤人員志願續服現役志願書」(範例如附件11)報部核備。

八、一般規定

(一)受訓人員之人事經管與薪資福利規定
1、受訓期間之考績、晉任等作業均按國防部有關人事法規辦理。 
2、受訓期間之薪俸及專業加給照發,其他各項待遇則按有關規定辦理。
3、醫勤獎助金之發放則依「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作業)規定」辦理。
(二)受訓人員受訓期間,因職務調動,應由新任單位檢具受訓人員調職人令影本、志願續服現役志願書及兵籍表影本呈報本部,重新審認續服現役時間之合宜性。
(三)受訓人員依規定期限完成訓練,未經原派訓單位與本部許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或更改受訓科別;未依規定辦理者,將檢討議處相關失職人員。
(四)醫院檢討送訓科別及員額時,應以醫院整體未來發展為考量,全面檢討各科及醫療服務未來性,前瞻性規劃送訓科別與員額,不宜以個人意願為取向,避免造成各科醫療人力不均之偏態發展。
(五)進修人員完訓返院後,原派訓單位應依醫療人力資源運用計畫及其進修科別,妥適派職。
(六)受訓人員應依核定時間完成訓練;無故未完成訓練者,其當年考績不得評列甲等(含)以上。
(七)受訓人員經本部核布訓練單位及科別後,若因個人選擇而拒絕前往受訓者,將不得於次年度再提出受訓申請。
(八)受訓人員依「國軍人員休假補助費核發規定」不實施慰勞假,故不得申領休假補助費,惟受訓人員赴外院(含公、民營醫院、軍醫院及榮民體系醫院)訓練,可依訓練醫院給予之特別休假(非慰勞假)及請假規則完成休假,倘受訓人員訓練期間需出國觀光,須經受訓醫院同意且檢具不影響該次訓練資格相關證明(如附件12),回原派訓單位辦理出國事宜,並副知軍醫局。
 
 





檔案下載
下載次數


語音服務


瀏覽量: 4345 更新時間: 111年05月09日
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