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行政院核定「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第1條、第4條修正條文(核定本)
發佈單位:醫務計畫處 發佈日期:2026-09-04
瀏覽次數:15
一、依據行政院115年08月25日院臺榮字第1155017368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摘述如次:
(一)該就醫辦法第一條增列國軍退除役輔導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退除役官兵就診於公立醫院者,其醫藥費用,得予減費優待之。」以作為補助範圍擴及國軍醫院之授權依據。
(二)鑑於領有榮民證、義士證者,服役期間多在國軍醫院就醫,因而形成穩定信賴之醫療關係。為落實醫療連續性照顧,並彰顯政府崇功報勳之精神,爰將該就醫辦法第四條後段,增訂前述人員於軍醫院就醫時,其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應自行負擔之費用,由輔導會全額補助,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承上,俟後續正式發布施行日配合辦理全軍落實執行。
1150825院臺榮字第1155017368號-行政院函副知「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第1條、第4條修正草案.PDF
1150825院臺榮字第1155017368號-附件-核定本.pdf
語音服務